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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使本公司董事选举有所遵循。 - 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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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依本办法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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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于股东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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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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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任,应考虑董事会之整体配置。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虑多元化,并就本身运作、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
一、基本条件与价值:性别、年龄、国籍及文化等。
二、专业知识技能:专业背景(如法律、会计、产业、财务、营销或科技)、专业技能及产业经验等。
董事会成员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其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
三、经营管理能力。
四、危机处理能力。
五、产业知识。
六、国际市场观。
七、领导能力。
八、决策能力。
董事间应有超过半数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之亲属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应依据绩效评估之结果,考虑调整董事会成员组成。 -
本公司独立董事之资格及选任,应依「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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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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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悉依本公司章程所规定名额, 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数较多者依次当选,如有二人以上得权数相同而超过规定名额时,由得权数相同者抽签决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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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东同时当选为董事时,应自行决定充任董事,其缺额由原选得权数次多之被选人递充。政府或法人为公开发行公司之股东时,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时当选或担任公司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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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制备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之选举票,并加填其权数,分发出席股东会之股东,选举人之记名,得以在选举票上所印出席证号码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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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开始时,由主席指定具有股东身分之监票员及记票员各若干人执行选举有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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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选举人须在选票『被选举人』栏,填明被选举人户名及股东户号;如非股东身分者,应填明被选举人姓名及身分证统一编号。政府或法人股东为被选举人时,选举票之被选举人户名栏应填列该政府或法人之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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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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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本办法所规定之选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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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之选票投入票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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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经涂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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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填被选举人如为股东身分者,其户名、股东户号与股东名簿不符者,所填被选举人如非股东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经核对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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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填被选举人之姓名或股东户号(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分配选举权数外,夹写其他文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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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填被选人之姓名与其他股东相同,而未填股东户号(身份证统一编号)以资识别者。
- 未按选票备注栏内之规定填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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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完毕后当场开票,开票结果由主席当场宣布,包含董事当选名单与其当选权数。 前项选举事项之选举票,应由监票员密封签字后,妥善保管,并至少保存一年。但经股东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诉讼者,应保存至诉讼终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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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董事由本公司董事会分别发给当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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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悉依公司法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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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选举,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一所规定之候选人提名制度程序为之,为审查董事候选人之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三十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不得任意增列其他资格条件之证明档,并应将审查结果提供股东参考,推选出适任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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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时,本公司应于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但董事缺额达本公司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时,本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独立董事之人数不足法令规定时,本公司应于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独立董事均解任时,本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额,一并选举分别计算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之选举权,由所得选举票代表选举权数较多者依次分别当选,如有二人以上得权数相同而超过规定名额时,由得权数相同者抽签决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为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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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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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中文简体版依据中文繁体版之内容翻译而成,如有异议,请以中文繁体版网站公示内容为准。